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

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(含電訊傳播碩士班)系友會組織章程(草案)

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(含電訊傳播碩士班)系友會組織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 本會會名訂為「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(含電訊傳播碩士班)系友會」
[1]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  本會以增進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(含電訊傳播所)(以下稱本系,含所屬各研究所)系友會會員之情誼,協助會員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,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系辦公室。
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系友聯絡網。
二、發行系友刊物。
三、舉辦各地之系友聚會與研討講座。
四、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

第二章 會員
第 六 條  凡於本系歷屆畢、肄業者(含雙主修與輔系),以及曾於本系任教或工作者,得申請加入會員。其它認同本會組織章程與理念者,得申請加入為榮譽會員。
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益:
一、參與會員大會,並享有行使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與被選舉之
  各項權利。
二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。
三、定期收到系友刊物。
四、其他各項會員應享之權益。
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
二、協助推動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。
三、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。
四、其它各項會員應盡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九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 條 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屆各班推選代表組成為原則。
第十一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訂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。
三、召開會議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。
四、推動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五、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九至十一人、監事三至五人,均由會員代表互相推舉產生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、一人為副會長。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、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。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三個月內補選。
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代表與榮譽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與常務理事。
三、議決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與理事之辭職。
四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五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三個月內補選。
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     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     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     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     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     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 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、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(解聘時亦同),承會長之命處理事務。
第十九條  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 委員若干人,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,均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 任;任期二年,連聘得連任。解聘時亦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如有會員十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,或理事會二分之一(含)以上理事連署時,應由會長於一個月內宣布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(含)同意,始得決議。惟下列事項,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:
一、組織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。重大事項之認定,得於議決之前以多數表決之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之基本年費,每人新台幣五百元整。
二、利息之收入。
三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
四、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。
五、其它合法之收入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[1] 以教育部正式名稱為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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